社会保险、医疗保险、生育保险、失业保险
为了保障员工老有所养,解决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费用,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、地有关规定,特制定社会保险费管理办法。
第一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,由公司足额上缴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。
(一)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,人事档案关系在本公司的固定工、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国家干部,月工作时间达到国家法定工作时间(暂定21天)者。
(二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62条之规定,女性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者。
(三)符合《山西计划生育条例》中晚婚规定,享受婚假1个月者;符合晚育规定,享受产假4个月者;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,享受产假6个月者;接受绝育手术休假2-3周者。
(四)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农民工。
(五)工伤治疗期间或符合探亲条件而请假探亲者。
(六)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,按规定从工资中扣除。
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由本人足额上缴社会保险费。
(一)婚假、产假不符合《劳动法》和《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》中规定,自愿延长假期的,经批准后超时限部分。
(二)月工作时间达不到15天者。
(三)被公司辞退或本人自愿离职档案未取走着。
(四)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计划外生育而请产假者。
(五)人事档案在本公司而未上班的人员。
第三条 属于第二条中(一)、(二)、(四)款的员工,假满由本人一次性缴清社会保险费后,方可安排上班。
第四条 属于第二条的(三)、(五)款的员工,在公司公告的期限内按规定一次性足额上缴本年度社会保险费,过期责任自负。
第五条 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农民工(农民轮换工),本人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,应填写《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表》,经公司批准后办理有关参保手续,并由本人一次性足额上缴本年度保险费中个人承担的部分。
第六条 因本人原因不能按规定足额上缴社会保险费者责任自负,届时公司不予办理退休手续。
第七条 缴费标准以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缴费项目和比例为依据。